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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10 發表於 2023-6-11 09:11 AM

[房地新聞]11樓以上危險建物2年內需成立管委會 逾期最高罰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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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定的「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的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明訂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或消防安全檢修有不合格的情況者,經地方政府通知後,一律限期2年內需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以強化國內公寓大廈安全維護管理機制。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高雄城中城大樓大火事件造成46死43傷,讓人深感不捨與哀慟,鑑於部分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卻未能成立管理組織進行共用部分修繕、管理與維護、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等工作。因此,事件發生後,政府即持續透過修法及精進管理措施共同並進的方式,來提升國內建物整體安全。
內政部營建署指出,包括啟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工作,並於111年公布施行,強制危險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組織及進行自主維護管理,以強化國內公寓大廈建物的公共安全管理及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營建署提到,修法過程中,也同步與地方政府展開集合住宅(H2)公安檢查,檢查項目包含避難層出入口、安全梯、昇降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等,其中更要求8樓以上未達16樓的住宅要進行申報,未來每三年申報一次,並在114年1月起擴大至6樓以上未達8樓建物。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本次公告重點主要自生效次日起14日內,地方政府針對建物總樓層數為11樓以上,有危險之虞者需向中央提報清查計畫,並依照各縣市所清查的案件數多寡區分清查期限,縣市政府需於清查期限內完成清查、認定與輔導工作。
營建署指出,本次公告強調的是,所有的清查工作都是逐案現場勘查,目的即為逐案確認公寓大廈是否符合危險的要件與未來通知應履行限期成立管理組織的對象,來落實強化既有建物的安全維護與管理。
內政部營建署指出,建物總樓層數為11樓以上,只要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安全設備有一項檢(複)查不合格,即屬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地方政府應於清查作業完成後,於3個月內通知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最遲應於2年內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辦理。
營建署說明,未來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將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之1,將按戶進行裁罰,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內政部補充,對於認定要件,未來將持續滾動檢討,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依本條例第29條之1第2項規定,評估執行量能與轄區實際需要,於必要時公告擴大認定要件之適用範圍。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為協助各地方政府落實執行此政策,已於「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分4年匡列8千萬的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輔導成立管理組織,以加速危險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112年已補助10個縣市,113年的補助計畫刻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中,期望透過多次的修法與精進管理的方式,讓中央共同攜手地方持續提升國內公寓大廈公共安全及確保民眾居住品質。---------------------[個人心得]這政策很好啊!不過有我疑問,如果2年內不成立管委會,開罰20萬的單子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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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0975707559 發表於 2023-6-11 09:57 AM

先成立管委會 是不是以後有問題馬上就要重建了
請問一下沒錢的死老百姓們 實在無法承擔得起
請問政府可以免費蓋房子給我們住嗎   哀

freemountain 發表於 2023-6-11 02:36 PM

如果真判定是危樓了, 但社區仍無法自行先處理的, 相信一定不好處理或本就意見分歧的組成,
這時若有幸能成管委會, 那同樣也是意見分歧無能有一致共識, 立法的美意似是撕裂的主凶

bight2301 發表於 2023-6-12 11:18 AM

說句老實話,連防火門都沒有了或是防火門被鎖上了...都是多誇張的行為阿,種種很多人為因素,外加超老公寓通常都是經濟比較受局限的,不然誰不想住票漂亮亮乾乾淨淨的大樓阿,當然都是必須要有犧牲者出現才會有點動作

ruterho 發表於 2023-6-14 06:40 PM

危樓其實是非常危險的 成立管理委員會只是必要的條件之一<br><br><br><br><br><div></div>

藍海策略 發表於 2023-6-14 09:09 PM

大樓的住戶複雜
而且人數很多
如果沒好好做好消防規範
一出事都會連累很多人
像這種好的法令,真的要好好執行

lpbill 發表於 2023-6-16 03:10 PM

如果都判定危樓了
一般住戶老早就搬離了
剩下搬不走的幾乎都是弱勢家庭
不如政府介入聘請專業管理員管理
資金則由住戶繳費,部分由政府補助

cbaabc77 發表於 2023-6-17 05:19 PM

社會住宅先多蓋一些吧
不要法規一直出來但配套都沒出來
都更也是 沒讓人有地方住怎麼都更?

jfy523 發表於 2023-7-6 11:24 AM

成立管委會然後又能怎麼樣,整體的運作限制那麼多,要推動一件事情往往都要非常的久且不一定能成功

馭風之狼 發表於 2023-7-7 08:37 AM

「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或消防安全檢修有不合格的情況者,經地方政府通知後,一律限期2年內需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以強化國內公寓大廈安全維護管理機制。」

許多有成立管委會的社區都有消防缺失了(如梯間的鞋子/鞋櫃等),這樣的政策出來真的能落實執行?公部門相對應的局處單位人力編制足夠(管委會成立後要報備,且有相關程序)?

這政策立意良善,但總覺得有點怪怪的,用公部門的力量"強迫"舊社區成立管委會?這罰單開出來後社區不繳納,那跑法院的可是主委,誰願意啊........<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br><br><br><br><br><div></div>

jgc1501 發表於 2023-7-7 11:23 AM

政策很好,但是怎麼執行?
社區消防安檢,透過委外公司發包檢查維修
只要願意花錢,都可以將社區內的消防安全做好,並且報繳地方政府
不過問題來了,地方政府、消防局是否可以確實執行的檢查,這才是問題
有些社區的管委會形同虛設,根本沒有管理
這些危險因子是加強檢查的重點,但如何執行與後續的改善
這才是需要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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